甲和乙于 2012 年 2 月结婚,2016 年 7 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,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。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:( )
A.2015 年 2 月甲出版小说所得的稿费
B.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甲用自己的存款购买国债所得的收益
C.乙在 2014 年 10 月出车祸所得的医疗补助金
D.乙在 2012 年 4 月至 2016 年 4 月所得的住房补贴
【答案】C
【解析】
本题考查民法典。ABD 项正确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1)工资、奖金、劳动报酬;(2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(3)知识产权的收益;(4)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5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” C 项错误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:“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(1)一方的婚前财产;(2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(3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(4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5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”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 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下列财产属于婚姻 法第十七条规定‘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’:(1)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(2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(3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” 本题为选非题,故正确答案为 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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